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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傢:金融改革應從機構監管轉為功能監管



“十三五”規劃提出改革金融監管框架專傢建議從機構監管轉為功能監管

分析人士指出,監管格局滯後於市場發展和創新,未來需進一步完善

■本報記者 傅蘇穎

備受矚目的十八屆五中全會29日正式閉幕,會議審議通過瞭《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》。全會提出,改革並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。

對此,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咨詢研究部副部長王軍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,當前的金融監管的確不能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,今年7月份股市異動的過程中,也暴露出一些不協調的因素,總的來說,監管格局滯後於市場的發展和創新,未來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。

王軍認為,首先前置性協商會影響信用嗎信貸年息,監管架構需要進一步整合,如成立更高層級的監管機構,協調市場各方。

實際上,近年來,隨著金融綜合經營的推進,金融業務和金融風險出現跨業、跨市場的交叉與傳染,加強功能監管的呼聲日益高漲。王軍認為,“未來可根據業務的性質進行分類監管,從過去的機構監管轉變為功能監管。”

最後,王軍表示,還必須要防止監管套利,如一些機構在救市過程中出現瞭投機的現象,因此,未來應規避類似的監管套利行為,尤其是跨市場的套房貸試算公式你還敢不看嗎利行為。

對外經貿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李長安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,實際上,我國已經形成瞭一個立體型的金融體系,由經濟手段、行政手段以及法律監管體系等組成,但是,由於這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,跟不上當前金融發展的腳步,如當前金融市場出現的一些違法違規行為,鉆監管的空子,影響瞭金融市場的誠信,因此,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,金融創新的不斷出現,金融監管手段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創新。

李長安認為,未來監管部門機構應該做到職能逐步明晰和定位準確,與政府提倡的簡政放權和明晰職權相匹配,進行政府職能改革,理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,並加強監管手段的創新。具體來看,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興起和發展,互聯網金融監管手段明顯有些滯後。此外,還有註冊制等一系列政策的加快推進。其次,加強法律監管,進一步完善法律監管體系,並進一步強化有法可依和執法必嚴。最後,與國際市場接軌,向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傢借鑒監管經驗。

新聞來源http://finance.sina.com.cn/china/20151031/061923638935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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